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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喬工業: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實施庫藏股

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 第35款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04/08/212.買回股份目的:轉讓股份予員工3.買回股份種類:普通股4.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(元):2,431,098,8495.預定買回之期間:104/08/24~104/10/236.預定買回之數量(股):5,000,0007.買回區間價格(元):9.00~15.000,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,得繼續執行買回。8.買回方式: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.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(%):1.2010.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(股):11,000,00011.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:第4次買回註銷3109仟股,第5次買回5000仟股,累計轉讓0股,第6次買回註銷1760仟股,第7次買回6000仟股,尚未註銷12.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:無13.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:中華民國104年08月21日14.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: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向心力,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等相關規定,訂定本公司「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」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,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、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:轉讓予員工股份為普通股,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,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。第三條 轉讓期間:買回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,自買回股份期間首日起3年內,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。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: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,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核准之本公司員工,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,享有認購資格。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:一、依董事會之決議,公告、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。二、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認股基準日、得認購股數標準、認購繳款期間、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。三、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,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。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: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,以轉讓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80%為轉讓價格,若轉讓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80%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平均價格,則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(均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,以下四捨五入)。惟在轉讓前,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,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。轉讓價格調整公式:調整後轉讓價格=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×(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÷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)註:普通股股份總數,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。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: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,除另有規定者外,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。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: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之庫藏股,應自買回股份期間首日起3年內全數轉讓,逾期未轉讓部份,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,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。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,修訂時亦同。15.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:不適用16.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,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: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.20%,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2.50%,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,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。17.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:臺銀證券(股)公司評估,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,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,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,故並無異常情事。18.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: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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